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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的因果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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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 死刑的因果
  
  随着自由民主思潮的风起云涌,人权主义高张,现在普世举凡崇尚自由民主的国家,都很重视人权。
  
  其实,岂但人权重要,生权也很重要。所谓「一切众生皆有佛性」,牛马的责任,只在拉车负重,如果你让它们过份的负荷,也是不重视生权;畜养鸡鸭,即使是给人宰杀的,你也不能倒挂、倒提,让它们受苦。不知道现在提倡人权的卫道之士,可曾顾念及于所有众生生存权利的维护?
  
  更有甚者,有人为了强调人权的重要,因此倡导特赦组织。「特赦」之举,对于许多的思想犯、政治犯,应该给予特赦,这是从事人道主义运动的人共同的希望。甚至,对于社会上许多为非作歹、违法乱纪、扰乱社会安宁的人,也给予特赦,或以其它的刑罚来代替,以免除死刑,这也无可厚非。然而,对于一些杀人致死、伤害人命者,如果也只是为了强调人权而给予特赦,这就有待商榷了。
  
  所谓「人权」,就是在不侵犯他人生命的前提下,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。世间上,最宝贵者,就是生命!佛陀制戒,首重戒杀;人间最残忍的,也就是杀生。所以,从刑法上来看,对于任何的罪刑,除非杀人致死的重刑犯之外,其他的罪刑都可以斟酌轻重,给予特赦,或者以代替役来受罚;例如,罚他劳役、罚他赔偿、罚他关禁闭、罚他铐镣,这些都还说得过去。但是,对于杀生害命,致人于死者,别人已因你的瞋恨恶行而失命了;失命者再也无法挽回,而杀人者如果不受被制裁的因果,对于被害者的家属而言,真是情何以堪啊!因此,杀人者,若要给予特赦,因为不合因果循环,实在是有再做考量的必要。
  
  人间的道德,社会的秩序,都是靠法律来维护,让每个人都能受到法律的保障,在互不侵犯之下,各得其所的生存。如果法律不公,自然会引起「不平则鸣」。而因果论更是法律中的法律,孙中山先生说:「佛法乃救世之仁,可以补法律之不足;法律防患于已然,而佛法可防患人民的犯罪于未然!」能防患于未然者,就是因果的观念也!
  
  所谓「种如是因,得如是果。」此乃66古不变的定律,因此,杀人者若蒙特赦,如此杀人而能够不被人所杀,此理可乎!《人间福报》2001年5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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