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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 六、色法(十一种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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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色法(十一种)

论:第三色法,略有十一种:一眼、二耳、三鼻、四舌、五身、六色、七声、八香、九味、十触、十一法处所摄色。

「第三色法」:「色」,为有质碍之色,如木不能入石,故名有质碍。色有内外色之别:外色为五尘;内色为五根,是为第八识揽地水火风四大所成之内身,故慨撮经云:「结暗为色。」

「略有十一种」—大略而言,色法有十一种,意即若广说则可至无量。这十一种色法,简言之即五根加六尘。内五根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)为第八识之相分,而五限又有两种:

1、扶尘五根——即指眼球、耳穴(耳朵)、鼻柱等可见的器官,皆是以色、香、味、触四尘所成之肉团(肉质),其体粗显,本身并无认知之作用。

2、胜义五根——是以扶尘根为所依处(亦即,它们所在的地方,即是扶尘根所在之处),以地水火风四大种所造之净色为体,故又称为「净色根」,具有取境、发识之作用。胜义根之体清净微妙,非肉眼所能见,相当于现代人所称之五官的「神经」。

五根之所以称为「根」,因为它们都有出生及增上力用的功能,因而为前五识

所依之根,故称为「根」。

「法处所摄色」:「法处」,意识所缘之法尘境界称为「法处」。「所摄」,所摄取,所涵摄。然意识所缘的法尘,并非实体的色法,而是五尘落谢的影子,以及「无表色」、「定果色」、「定自在所生色」及「徧计所执色」等。这些都专门只是意识所缘的相分,故称为「法处所摄色」 。因这些法尘的项目比较难解,兹条释如F:

1.「无表色」:「表」,表示。「无表」,俱舍论云:「非表示令他了知,故名无表」。也就是说,这种色体,我们无法指陈出来,令他人得见而了知。这种色法又称为「受所引色」,亦即是戒体之色。以戒体是于领受「律仪或不律仪」(正戒或邪戒)时,由受者之发心与传戒仪所引,而得之色法,此色法在受者身中,可起防非止过之作用,令持戒清净,故称「戒体」;又因此戒体之色,系为内色,且无形质,不可表示令人知见,故称「无表色」。又因是由受戒时的发心及仪式所引而得,故称「受所引色Jo

2.「定果色」:与定自在所生色同。

3.「定自在所生色」:由禅定力所变现之色声香味等境。这一类色法,系由贤圣之胜定力,而于一切色法变现自在,故称「定自在所生色」,又称「定所生色」,或「定所引色」、及「定果色」等。此类色法通于凡圣所变,因此亦有假色与实色之别:若由凡夫之禅定力所变现者,为假色,不能实用;若由八地以上之圣者,凭威德之胜定力,即能变现可实用之实在色法,例如入火光三昧、或水光三昧,而变现实火、实水;或变现金、银、鱼、米等,乃至佛所现净土,皆是定自在所生色,皆可令有情受用。

4.「徧计所执色」:凡夫之意识缘五根所取之五境影像,产生周徧计度、虚妄分别之作用,而在内心更变现出种种色法之影像,例如空中花、水中月、镜中像等。此类色法,唯有影像,并无实体,故称「徧计所执色」。以上解释第三位「色法」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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