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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何肯定其(所执之状之我)所属为一为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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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五七则】
问:云何肯定其(所执之状之我)所属为一为异?
答:谓俱生我执所执自性成立之我,究属一蕴,抑属于异蕴,抑或一异均不属,于此应细观察。先试泛观一切有法,不属于一,即属于异,断无一异均属之理。例如单言柱,即是一,如言柱与瓶,即是异。一即非异,异即非一,对于此理,应先生起决定信。然后回观俱生我执所执之我,如系实有,则与蕴不是一体,必是异体。如一异均不在,必无此有法。于此生起决定,即得肯定其所属之第二扼要――决定了知二品之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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