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丛林制度 一、起源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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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起源

  “丛林”梵语“贫婆那”,此云“丛林”(《祖庭事苑卷二》)。指挂单接从可以安僧办道的大寺院。许多僧众合聚共住一处,犹如大树丛丛聚处,得名丛林。

  佛教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成长了近两千年,不仅寺院的经济是完全依附于封建统治阶级,即从寺院制度中也可看出封建势力是从教外、教内控制着整个佛教,使佛教为封建主义服务。现今佛教寺院中的丛林制度,并不是自古就如此的。在隋唐之时,只有“寺”和“兰若”之分。寺的建立要经过政府许可,所谓“敕建”寺的名称要由政府颁发,寺中设首卒,寺主、维那,称为三纲,是要由政府任命的,兰若的性质,仿佛近代的茅蓬,只供少数人居住的,兰若也叫做佛堂。到了唐末,由于禅宗衣法相传的习惯,于是寺院的住持有了世代之分,如南宋初正觉为天童寺的的第十六世。然而这时宗派的修行,随主持而变易,住持个人所传承的法派与寺院主持的世代无关。到了元宪宗时分下寺院为禅、教、律,各守其业,不相变易。于是法派与寺院成了固定的关系。这就是明清时代汉地十方丛林制度的起源。

  现在汉地寺院大约分成四类:

  (1)十方伟贤寺院:由十方僧伽中公选戒德品学兼优的贤能僧伽充任住持。无法派,也不受法卷、虽名有先后而无世系。凡退居与住持,都是平等待遇。

  (2)十方选贤传法寺院:由本法门于十方僧伽中选戒德品学兼优的贤能僧伽,先传法印或依法派更改法名,各按其本门习惯行之,按照世代次序传授法卷。

  (3)子孙传法寺院:本寺子孙剃度,徒僧先向十方传法寺请嗣法,继续主持,未嗣法子孙不得争求。十方僧众不得过问。

  (4)子孙继承寺院:于本麉子孙择贤能者继承住持,或由徒辈中以长幼次序承袭,或于同宗近支中推选继充。但不能传法,亦无法卷。其世代次序,照本宗剃度宗派定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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