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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家律要开示(弘一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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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家律要开示 

弘一
  
  凡初发心人,既受三皈依,应续受五戒。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,即先受四戒、三戒,乃至仅受一、二戒,都可。
  在家居士,既闻法有素,知自行检点,严自约束,不蹈非礼,不敢轻率妄行。则杀生、邪淫、大妄语、饮酒之四戒,或可不犯。
  唯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,欲不破盗戒,为最不容易事。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,与人合做生意,报税纳捐时,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。因数人合伙,欲实报,则人以为愚,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。
  又不知而犯,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,如信中夹寄钞票,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,均犯盗税之罪。凡非与而取,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,皆有盗取之心迹,及盗取之行为,皆结盗罪。
  非但银钱出入上,当严净其心。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、寸纸尺线,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,得彼允许,而后可以使用。不待许可而取用、不曾问明而擅动,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,皆犯盗取、盗用之行为,皆结盗罪。

摘自《弘一大师讲演集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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