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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则:护僧物如目中睛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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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十三则:护僧物如目中睛

  众僧物是信施血汗,为十方僧宝所共有,若不爱惜,罪过无量。大律云:‘我惜众僧物,如护目中睛。’任执事者,尤须注意。从前杨州白塔寺僧道昶,当副寺管理僧物,坐守自盗。忽有冥官数人,白天到他房中,拖昶下地,欲断他头,昶惊叫‘救命’。冥官厉声说:将你房里财物,全部归还众僧,就饶你不死。昶叩头说:不敢违命。即鸣钟集众,尽舍财物,造像设斋供众,冥官过三日又来,见昶一钵一衲,身无长物,不言而去。昶从此努力修行,卒获悟道。
  录自《沙弥律仪要略集注》页一五五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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